2020年6月30日 星期二

大同改選董事爭議,證交所處以全額交割,懲罰所有股東,合理嗎?

大同(2371)6月30日股東會改選九席董事,公司派引用《企併法》,剔除市場派多數表決權,公司派大獲全勝,拿下全數董事席次,保住經營權。
證交所當晚要求大同召開重大訊息說明,會後,證交所公告表示,大同所召開的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,未能具體說明股東會逕行認定部分股東所持股份無表決權、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,及選舉票之法律依據與相關事證,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,也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,核有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情事,爰公告自7月2日起,將大同上市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。7月1日股價重挫以跌停18.9元開出,跌停委賣單逾1.1萬張。
證交所無差別的懲處措施,懲罰的是公司派、市場派,或全體股東?為何無辜的小股東也要受牽累、蒙受損失,證交所為什麼不能僅就當事者或股東會董事改選的有效性進行處置?證交所的懲處舉措合情法理嗎?有待社會公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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